本报讯 (记者 周美玉) 记者昨天获悉,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工作,保障有偿错时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缓解停车矛盾,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据了解,示范文本供提供错时停车位租赁的停车场管理方与停车人之间签订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时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内容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错时使用人、错时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了错时停车供需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错时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其中,若错时停车位为非固定车位,停车场管理方应当确保在合同约定的时段内,停车人进场后有空车位可停放。此外,停车人经停车场管理方同意,将错时停车位转租给第三人的,合同继续有效。
据了解,示范文本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交通委网站(jtw.beijing.gov.cn)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scjgj.beijing.gov.cn)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