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近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持有运营单位可动态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备案租金,项目备案租金上涨的,年度涨幅应低于项目周边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涨幅、且不高于5%。
《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由持有运营单位确定,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以下定价。
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运营单位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根据项目住宅型、公寓型、宿舍型分类设计情况,及同一项目房屋不同品质的实际,分别评估确定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同户型、面积相当的房屋,可根据朝向、楼层、个性化装修装饰、家具家电配备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定租。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计价,公寓型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每月每间计价。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持有运营单位应在项目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将收费标准以及分摊原则告知承租人。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并支付相应费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备案租金工作全程网上办理。项目投入运营前,持有运营单位在服务平台提交房屋市场租赁评估租金、拟定房屋平均租金价格等材料。拟定项目房屋平均租金低于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服务平台自动即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