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广东佛山一家公司的放假通知引发网友热议。该放假通知称,公司从2023年12月11日开始放假,2024年3月11日当天全厂员工照常上班,共3个月时间。对于这样的超长假期,很多网友表示羡慕不已。有人希望放假,也有人不想放假。近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中,一员工因不满公司“带薪留职放假”的通知,诉至法院,认为单位剥夺了自己的劳动权利。(12月14日《工人日报》)
企业给劳动者放长假,大概率是出于生产经营处于淡季、停工、停产等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放长假有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就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在做出放长假的决定时,应保障决定的实质内容合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放假决定的实施过程中,企业也应尊重工会或职工提出的意见,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如果企业放长假的决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或做出放长假决定的程序有民主协商的漏洞、瑕疵,放长假的决定就缺乏合法性。
同时,企业拟放长假时,还应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不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单方决定改变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构成违约侵权。
说到底,长假不是企业想放就能放,劳动者的薪酬待遇不是企业想减就能减,放长假不能“放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唐山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