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离线权”,是指除法定或约定外,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公对待。依法赋予劳动者“离线权”,这对约束用人单位利用数字工具任性要求劳动者隐性加班,让劳动者维权于法有据,确保劳动监察、仲裁和司法部门妥善解决数字时代的劳动权益纠纷,有效助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都大有裨益。
2020年8月,张晨入职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担任某短视频平台账号运营管理负责人。公司常在休息日通过微信工作群对其布置工作,并且要求限时完成。2022年10月,该公司以张晨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解雇。张晨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包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在内的款项14万余元。该案最终得到调解解决,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她4.5万元。江苏省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徐旭东是张晨的代理律师,在他看来,用手机处理工作、微信办公模糊了工作场所、上下班时间,也带来隐性加班问题。对此,专家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差异化适用劳动基准制度,司法、行政执法与用人单位三方合力,遏制隐性加班现象。(11月9日《工人日报》)
面对用人单位利用数字工具强制自己隐性加班的侵权行为,张晨果断拿起法律武器讨说法。该案劳动者成功维权的经验,对于数字时代存在隐性加班的单位而言,无疑有着极强的警示意义。
在数字时代,传统工作场所物理空间的概念被打破,一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变得模糊。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执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在职工下班后,通过微信工作群、QQ群、电子邮件等数字工具布置工作,易造成对职工休息权的侵犯。也正因此,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对这种隐性加班说“不”,且诉诸法律后大多得到了司法的支持。这也给习惯于利用数字工具在下班后要求职工加班的用人单位提了个醒: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容侵犯,必须循法而行,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虽则有司法实践案例,但据 一些劳动者反馈,由于担心会遭到用人单位的不利对待,甚至会被解聘,因此并不会向隐性加班说“不”,也不敢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
从以上可以看出,劳动者线上隐性加班的现象,既凸显了部分用人单位法治意识的缺失,也折射了法律在对待相关问题上还存有短板。现行《劳动法》主要基于传统劳动关系而制定,已不适应数字时代劳动时间愈发模糊、劳动权益保障需要紧跟时代步伐的新要求。对此,不少专家建议通过立法赋予劳动者“离线权”,从法律层面明确工作时间的认定和规范问题,可谓一语中的击中了要害。
所谓“离线权”,是指除法定或约定外,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公对待。在数字时代,“离线权”可以说是量身定制遏制隐性加班的利器。这对约束用人单位利用数字工具任性要求劳动者隐性加班,让劳动者维权于法有据,确保劳动监察、仲裁和司法部门妥善解决数字时代的劳动权益纠纷,从而助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都大有裨益。相关部门应加快立法步伐,让劳动者在“离线权”的呵护下能够尽情安排自己的工余时间,安心享受美好生活。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