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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协商,《操作指引》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组织(业委会或物管会)组织业主进行表决,业主同意比例达到《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启动项目报建确认工作。
由业主组织和相关业主协商共同选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加装电梯基本情况表;加装电梯初步设计图纸,电梯品牌、型号、参数,工程建设费用等;工程建设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管理运行维护保养方案;电梯管理运行及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此外,《操作指引》提到,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织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和加装电梯相关单元门口进行方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涉及加装电梯相关单元的业主对方案无异议的,则按照公示方案启动实施加装;涉及加装电梯相关单元的业主提出异议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应组织相关业主组织、业主做好沟通协调和修改完善工作。
工程完工后,由实施主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代表、街道(乡镇)、社区(村)共同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各参与方验收合格后,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