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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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援助帮21名职工成功维权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职工被欺诈造成损失,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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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且拒付欠薪及赔偿金
工会法律援助帮21名职工成功维权

 

李某等21人就职于一家科技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制作发布等工作。2021年5月25日,公司突然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出文件,通知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奈,李某等21名职工一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工会帮助下,职工与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上班期间,职工突然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李某于2019年大专毕业后从老家县城来到北京求职,顺利进入了公司从事视频审核员工作。为此,他觉得自己很幸运,且非常珍惜这个工作机会。

2021年5月25日,李某像往常一样在工位电脑前专心工作,突然听到有人喊了一声:“大家快看微信!”片刻的安静后,周围的同事开始七嘴八舌地讨论起来:“这是什么意思?公司让咱们离职?”“什么叫沟通调岗?谁跟咱们沟通过调岗了?”

李某打开微信,赫然看到公司发送到工作群的通知文件:因公司与甲方项目即将终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自3月起便与各位职工一对一沟通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至今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职工请于今日办理离职手续。

看完公司通知,李某再无心工作。一番讨论后,大家决定一起找公司问个究竟。

公司的回复简单干脆:按照通知文件执行,办理离职手续可以,其他问题无可奉告。由于与公司沟通无果,李某等21名职工于次日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兑现被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面对集体案件,工会及时进行法律援助

听说工会能够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李某等21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正在值班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并详细询问了案件情况。

“公司从3月起就不按时足额发工资了,其理由是甲方公司打款延迟,让我们多理解。公司保证一收到款就会发放被拖欠的工资。我们还没找公司讨要被拖欠的工资,公司反倒让我们离职。”职工代表告诉工作人员,“公司在通知里说跟职工协商调岗事宜,实际上公司跟谁都没谈过调岗一事。”

“对呀,刚接到通知我们都是懵的,都不明白怎么回事。”在场职工应和道,“我们后来才知道,公司找个别同事问过同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结果是没人同意,这件事就搁置了。谁承想,公司冷不丁就直接发了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职工代表接着说:“我们找公司,公司从来不正面回应,就说只给办离职手续,至于经济赔偿等,都没有。”“是呀,这叫什么事呀。”其他职工说。

工会工作人员一边记录案件情况,一边安抚职工情绪。鉴于案件涉及人员较多,属于集体劳动争议纠纷,工作人员当即帮助李某等21名职工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蒲丽及郑青玉两位律师接受指派,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开展案件代理工作。

接下来,两位律师与21名职工进行了一对一、面对面的沟通。面谈过后,对职工们遇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汇总。此外,又一一梳理了每个职工的个性问题。

工会律师据理力争,公司接受调解化解争议

仲裁开庭当日,21名职工、两位法律援助律师,还有公司的两位代理律师均到庭参加庭审。

庭审中,公司主张因为甲方公司的项目突然终止,公司的资金也未收回,所以无力继续支撑公司运营和职工工资。公司认为甲方公司终止合作项目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公司与职工协商调岗或解除。涉诉职工与公司就劳动合同变更无法达成一致,公司只能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工资,公司已向职工支付了基本工资,属于足额支付工资。

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主张,公司与甲方公司合作终止属于公司的商业风险,不应转嫁给职工,该情形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再者,公司从未与职工进行过调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所述“调岗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情形,属于违法。

对于工资问题,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指出,根据职工过往工资的发放情况及工资构成,公司仅发放基本工资属未足额支付,应当按照职工的绩效情况补足绩效工资部分。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当月的工资,因公司从未支付,应当予以足额支付。

经过在庭审中的据理力争及庭后的两轮调解协商,最终公司与李某等21名职工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公司同意在3日内支付21名职工近40万元。至此,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劳模律师说法

滥用法律规定解聘职工属于违法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常卫东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在这里,“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事实上,即便企业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并不必然造成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果用人单位仅出于对经营风险考量,进而作出“经营架构调整”或“部门裁撤”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些情形就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公司与甲方项目即将终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将21名职工辞退,属于对上述法律规定的滥用。这些职工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求助,工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参与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调解工作。期间,工会律师在分析案情、诠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后,指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然后,通过调解协商进一步平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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