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刘某是大学同班同学,也是一对恋人。大学毕业后,我和刘某一起投简历、找工作。在一次人才招聘会上,一家公司一眼看中我,我提出须将刘某一同聘用的条件,并说明了我与刘某的关系,对方满口答应,并让我先报到入职,随后就安排刘某入职事宜。可在我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又说刘某的条件不符合公司录用标准,无法安排其入职。我认为公司的做法是欺骗,因此想离职。
请问:我具体该怎么办?
读者:邵恒顺
邵恒顺读者:
一方面,你可以主张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谓欺诈,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恶意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实或者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本案中,公司虚构将安排你和刘某一同入职的事实,使你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显然属于欺诈。你有权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若就此发生争议的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面,如果你因此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则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果你有上述方面的损失,就可以要求该公司赔偿。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