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以往的学历评选标准,我是难以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现在通过企业举荐竟能获评,令人惊喜!”最近,位于绍兴的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总经理刘磊被成功认定为高层次人才,获评“市级领军人才”称号,发出了由衷感慨。(8月11日《浙江工人日报》)
据报道,2021年,越城区滨海新区启动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具有辨识度、创新性的“20条”改革举措,“法人举荐制”是其中重要一项,其核心内容是将人才评价的权利下放给企业,让能力强、贡献大的人才脱颖而出。刘磊就是“法人举荐制”的诸多受益者之一。
毋庸讳言,多年来,许多地方企业各种高层次人才的评选、认定等,往往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好高层次人才的标准,然后企业对照这些标准进行申报,最终由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如果完全按照原有的高层次人才标准,尽管刘磊带领他的团队为企业作出了卓越贡献,但受学历等硬性条件限制,他达不到高层次人才申报的标准,就更难以被认定。
笔者以为,人才评价权下放企业,好就好在让企业在用人育人选人上有了更大话语权,打破了“唯学历论”,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让企业里的人才更有了奔头。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不是企业所需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最有评价权。人才评价权下放企业,拓宽了企业职工成长的通道,具有鲜明的人才评价导向和用人导向,对广大职工而言,能产生积极向上的鼓舞作用和正向激励效应。当然,人才评价权下放给企业,也倒逼企业必须要遵循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加强人才的培育、选拔和使用,为企业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
□周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