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8月8日 新华网)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让我们进入了“刷脸时代”。通过人脸识别,能够进行快速身份识别,准确率高、节省时间,在银行、企业、住宅安全和管理等各个领域,人脸识别技术都得到广泛应用。
人脸识别需要采集人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这都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遭到泄露,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与损失。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不能没有边界。然而,现实中,人脸识别技术却常被滥用。比如一些企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服务者肆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滥用“人脸识别”,在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上,人脸数据买卖也仍较为常见。
对人脸识别技术要套上扣紧“法治之锁”。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较真碰硬”,加强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网络交易等平台也要尽好管理责任,对兜售“人脸识别摄像头”“门店人脸系统”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强管理,不能容留任何违法违规交易存在。广大公众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要能勇于说“不”,并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各方都能“较真碰硬”,才能堵住侵犯与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缺口,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
□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