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去年9月在北京某工地干活儿受伤,经过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等程序,我在今年5月被认定为工伤10级。由于公司未给我缴纳工伤保险且未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我想再次申请仲裁。但是,现在面临一个问题,即我在工作第5天的时候受伤,目前没有证明工资标准的证据。
请问:这种情况下,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针对建筑业工资分配的特点,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以事故伤害发生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尽管您没有明确证明工资标准的证据,但基于建筑业工资分配的特点,您可以以事故伤害发生日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乘以停工留薪期间来计算您的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