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工会法律援助给我的帮助,帮我解决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真的很感谢。”农民工杨某入职后不久,因病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在劳动仲裁阶段,经过顺义区总工会的法律援助,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职工入职后突发患病,试用期间被解除合同
杨某于2022年4月1日入职某医院急救中心,在担架工岗位工作,并被安排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在入职前,医院急救中心让我进行入职体检,我的身体很健康,没有任何基础疾病。况且,在入职前医院急救中心也没有说我的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抬担架工作。”杨某回忆道,“办理入职后,我任劳任怨,勤勤垦恳,认真工作,从未迟到早退。医院急救中心既没有对我进行过入职培训,也没有跟我说过单位的规章制度,更没让我签收过员工手册之类的材料。”
“我平时在医院急救中心上夜班。试用期间,我在工作时间突发心脏病,医院急救中心见此就直接让劳务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了。我平时身体一直都很健康,没有得过什么病。我这病很有可能是因工作劳累得的,对我不能说辞退就辞退。”杨某说着就皱起了眉头,“他们的作法实在太强势了。”
不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2年9月1日,杨某收到某劳务公司发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因杨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同时,要求杨某到公司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
杨某收到通知后,不认可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并找到劳务公司人事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但劳务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说,这是杨某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因杨某当初患有心脏病,本就不适合干抬担架的工作,但杨某事先却没有告知公司。医院急救中心已经找到新员工替代了他以前的工作,不能再恢复原岗位工作了。
杨某听到此话后,感到更加的委屈,便和劳务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进行理论,而对方以其影响正常办公为由报了警。警察到场后,安慰杨某并告诉他,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走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经朋友介绍,杨某就近来到顺义区总工会寻求帮助。顺义区总工会值班律师刘佳媛根据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给予了耐心解答。
刘律师通过和杨某沟通了解到,该案不仅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还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通过刘律师的法律分析,杨某明确了自己的仲裁请求事项。
“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该岗位已经被其他人替代,该诉求将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因此,杨某决定将请求事项确定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杨某心里有了底气,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律师帮助杨某梳理案件事实后,最终确定了杨某的仲裁请求,并根据这些请求指导杨某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杨某在仲裁申请成功立案后,再次来到顺义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经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审核,同意了他的申请,并指派刘佳媛律师作为杨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工会律师帮助职工维权,仲裁裁决支持职工请求
仲裁庭审中,某劳务公司辩称,杨某被派遣至某医院急救中心从事担架工作岗位。试用期期间,经用工单位考核评价,认为杨某患有心脏病,不能从事担架岗位工作。杨某在应聘时没有就其患有心脏病向劳务公司告知,因此,劳务公司在其不能完全胜任岗位工作的情况下,依照医院的考核评价,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关系。
刘律师指出,劳务公司未出示有杨某签字的单位规章制度,其不知道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哪条规定。劳务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杨某入职前劳务公司已明确告知杨某所从事工作须具备哪些身体条件。劳务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在入职前确实患有心脏病史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劳务公司却以杨某入职前隐瞒心脏病史,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因此,杨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劳务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经审理,仲裁裁决劳务公司向杨某支付赔偿金3439.25元。
事后,杨某表示:“如果没有工会为我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真不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感谢工会提供的帮助!”
劳模律师说法
工会法律援助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靠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沈腾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遭受不公平待遇且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工会向陷入经济困难和身体不适双重困境的农民工杨某及时伸出援手,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援助律师为其梳理案件事实,准确指出“单位未出示有杨某签字的规章制度、亦未提交在入职前明确告知杨某所从事工作须具备哪些身体条件、且杨某通过了单位安排的入职体检”等核心问题,帮助杨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仅是个人问题,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北京工会长期致力于为职工排忧解难,为职工提供了充足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为塑造友善和谐的劳动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推动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