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由于少年儿童自控力和认知力欠缺,其私下参与的大额消费、打赏等非理性交易行为让家长苦恼不已。那么,这些交易行为是否有效?以下案例对相关情形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未成年人擅购贵重物品
12岁的冬冬是一个“手游迷”。在多次央求父母添置手机未能如愿的情况下,他拿着自己积攒的4000余元压岁钱到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事后,冬冬的父亲找到手机店要求退货,但店主以售出的商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且包装已拆封会影响二次出售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冬冬的父亲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消费行为无效。经法官调解,店主将冬冬所购手机作退货处理并全额返还了购机款。
评析
未成年人是不可以购买贵重物品的。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冬冬对购买商品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售后维修、更换等难以做出相应的预见,且购买价款明显过大,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其父亲诉求退货退款的理由正当。
案例2 未成年人私下签订合同
10岁的大山特别喜欢学习编程,但总觉得家里电脑配置过低不能满足需要。于是,他自行在附近的数码店订购了一台价值7600元的电脑。事后,得知此事的父母虽认为价格偏高,但也未提出否定意见。5天后,数码店老板打电话通知大山父母,说订购电脑已到,希望他们尽快付款取货。对此,大山的父母只是表示沉默,既没有说买,也没有说不买。为此,数码店将大山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付清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订购合同自始无效。
评析
未成年人私下签订购货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其法定代理人决定。
近年来,未成年的少年儿童私下通过“手机贷”、网购等方式订购大额商品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本案中,大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他订购大额商品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来决定是否同意。现因大山的父母以沉默方式拒绝追认,则应推定相应交易行为自始无效。
案例3 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主播
一天,宋女士意外发现自己的支付宝在短短10天内向一个账户转账近10万元。经询问,其12岁的儿子亮亮称这些钱都被他购买“Q币”打赏给女主播了。宋女士立即联系相关平台要求返还款项未果,便将该平台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亮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被告平台公司形成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但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平台返还宋女士购币款6.9万元。
评析
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主播,合同是否有效属于待定。
时下,少年儿童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直播的行为越来越多,随之产生了诸多“充值纠纷”“打赏纠纷”。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充值和打赏后款项能否追回,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中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以及支出数额等因素综合判定。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付款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参与网络游戏所支出的费用,平台应当全部返还。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或打赏的金额如果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有效,法定代理人不能要求返还。充值或打赏的金额如果存在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则该付款行为无效,平台因该付款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亮亮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平台形成的网购合同属于无效,但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支付宝密码,亦为自己的监护失责承担相应责任。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