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到期向出借人返还借款的债权凭证,是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最为直接、有力的证据。然而,在现实中总有一些债主拿着白纸黑字写的借条去讨债甚至告上法庭,自以为会稳操胜券但因借款用途违法、不能证明借款事实或约定利息过高等原因,最终不仅未能要回想像中的借款本息,还搭上了一笔诉讼费。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以下案例详细解读其中蕴含的法理。
【案例1】 借款用途违法
2023年2月,江某在自己家中设赌,唐某等一干人来到江某家聚赌。唐某由于手气不好,所带的5000元现金不一会就输了个精光。为了回本,唐某向江某借款1万元并出据借据,约定于同年3月20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江某多次催要,唐某始终不还。无奈,江某诉至法院。岂料,法院判决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赌博行为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轻则要受到治安处罚,重则要被定罪判刑。因赌博所产生的欠账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江某在自家设赌抽头,明知唐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其继续赌博,故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法院自然要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还会将江某、唐某涉嫌违法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包括收缴其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公安机关甚至会以江某的行为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2】
不能证明已实际提供借款
2022年9月1日晚,韩某因继续扩大投资,向朱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40万,月利率1.5%。半年后,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韩某还款付息。韩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当晚朱某在收取其借条后,说要等到第二天到银行转账,由于朱某第二天没有转款,自己只好临时以月利率2.5%的高息向孟某借款40万元,并提交了孟某向其转账的单据。
面对韩某的辩解,朱某声称当晚就交给韩某40万元现金,但无法提供转款凭证等证据。法院结合韩某就借款经过的合理说明、孟某的转款凭证,以及朱某在相应期间无财产变动等事实,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该规定表明,借贷双方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出借人应当就已将借款提供给对方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朱某虽持有借条,但在韩某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拿不出已向韩某提供40万元的证据。相反,韩某所作的说明具有合理性,也提供了孟某的转款凭证。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的处理提示人们,在移动支付较为普遍的当下,出借人除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外,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支付方式进行,并留存支付凭证。
【案例3】
约定高息违法
2022年2月,汪某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遂找到乔某想借3万元,乔某提出借款年利率为36%。汪某虽然觉得利息太高,但家人病情不等人,尽管内心十分纠结,最终仍接受了乔某的条件并出具了借条。后来,由于汪某未能如期还本付息,乔某于2023年3月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汪某应当还本,并按年利率14.8%付息。
为什么法院不是按照约定的年利率36%付息呢?乔某想不通。
【点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以上规定表明,借款利率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不受司法保护。经查阅,2022年2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按4倍计算,受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4.8%。本案中,汪某找乔某要的利息高达36%,远远超过了年利率14.8%的上限。由于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