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1日早上,王先生发现邻居李先生的车挡了自己的车。因需外出上班,他就替李先生挪车,但在挪车过程中不小心撞上电线杆导致车辆受损。李先生认为,王先生未与自己沟通即私自挪车,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因双方协商无果,王先生选择了报警,经警方调解依然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随后,李先生将车辆送修花费7800元,并据此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汽车修理费及误工费共计14800元。
王先生表示,挪车时经过李先生授权,不然自己不可能有车钥匙。而且李先生的车辆年检已过期,本身就是事故车,其不与自己协商就去修车,还虚增修理项目,故对修理费用不予认可,更不同意支付误工费用。不过,王先生对于“事故车”及“虚增修理项目”等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
李先生称其将车钥匙长期挂在车上,为不影响他人出行,自身不便时曾让王先生挪过车,但事发当天王先生挪车未征得他同意。针对修理费用,李先生提交了修车结算单及发票等证据。
庭审中,王先生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2022年5月25日凌晨发生类似堵车事件,王先生联系李先生挪车,李先生因要睡觉不想下楼,让王先生自行挪车。王先生表示自己车技一般,李先生没有在意。据此,王先生表示,李先生的车辆多次挡路,均由他来挪车,该行为已成惯例。本次挪车也是这样,系经李先生同意。在此情形下,其不应担责。
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李先生长期将车钥匙挂在车上的行为,法院认定本案系李先生授意王先生挪车,王先生属于义务帮工行为。王先生虽不认可车辆修理费,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当采信李先生该项主张。因李先生的车辆并非营运车辆,故不支持误工费请求。据此,法院判决王先生对7800元车辆维修费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挪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撞坏车辆,是否赔偿需按照侵权责任进行判定。《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在挪车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车辆撞到电线杆上致损存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而李先生停车不当,堵住王先生车辆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影响了王先生的便利出行。
结合李先生长期将车钥匙挂在车上,王先生多次代其挪车的事实,法院认定是李先生授意王先生挪车,王先生属于义务帮工是正确的。在李先生明知王先生车技不佳,却依旧为了自身便利要求对方帮忙挪车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定,李先生应对其车辆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作出了相应判决。
法官提示
帮人挪车等无偿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帮工,该行为对于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但若义务帮工“好心办了坏事”,在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不论是义务帮工人还是被帮工人均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就义务帮工人来说,其在面对他人帮忙请求时应客观评估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以决定是否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和谨慎义务,以确保自己能够真正“帮上忙”而非“帮倒忙”。
就被帮工人而言,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应当承担帮工过程中的风险,不但要为义务帮工人提供安全良好的帮工环境,亦应当客观评估义务帮工人的能力和实际情况,最大限度确保帮工活动顺利进行,否则因帮工造成的损失可能需要自担。
法律保护“好意热心”,保护受损者利益,维护公序良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也应当遵守社会秩序,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在自身能力基础上热心助人,让好心发挥好作用,对好心予以正反馈。
卢旭娇 房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