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为节约用工成本,在我入职24天内一直没有为我办理任何工伤保险手续。而我恰恰在第25日遭遇工伤。事后,公司以其没有超过30日的办理工伤保险期限拒绝担责,社会保险基金也以公司没有实际参保拒绝给予我工伤保险待遇。
请问:究竟应当由谁买单?
读者:吕菲菲
吕菲菲读者:
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这里涉及到参保“断档期”又称“空窗期”“真空期”问题,主要指用人单位没有从职工入职之日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在一定时间后才履行参保义务。“断档期”产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允许用人单位履行参保义务有时间差,只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参保义务即可。事实上,哪怕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当日通过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快也要次日零时生效,同样可能存在1天的参保“断档期”。
二是用人单位出于逃避用工成本、对参加社会保险重视不够或人为疏忽等原因,未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是职工自身参保意识不强,不想承担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等原因,没有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相应信息资料履行参保手续,导致用人单位在超过30日后才办理。
针对这种情况,就“断档期”内发生工伤的待遇该由谁担责,也应当区别对待:
对于第一种情形,因用人单位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参保要求,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立法精神,只要用人单位办理了一定参保手续,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各自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第二种情形,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对于第三种情形,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拥有用工管理权,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即使因职工原因导致30日内未参保,用人单位也应负主要责任,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受伤后至工伤保险缴纳前发生的医疗费。至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之后工伤职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之规定,因属“新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以上分析,可以确认本案之所以出现“断档期”是因公司原因所致,所以,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