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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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赔偿职工无法就业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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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调整工资结构 总额未变仍然构成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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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离职证明,职工求职屡屡受挫
公司赔偿职工无法就业损失2万元

 

“感谢工会给予的帮助,我收到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了。”近日,职工刘某特意给工会援助律师发来微信表示感谢。

原来,刘某因无离职证明在求职时到处受挫,而原单位又拒绝向其给付由此带来的损失。抑郁之中,她寻求并得到了工会的帮助。本案历时两年多,经过一裁二审,最终判决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无离职证明,职工求职屡屡受挫

刘某于2021年4月23日入职,公司安排她担任幼儿园长职务,专业从事幼儿园的招生和管理工作。不过,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她缴纳社保和公积金。2021年7月30日,她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向她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21年8月19日,因入职某区幼儿园需要,刘某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微信,要求公司为她出具离职证明,公司以公章未在单位为由未予办理。此举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刘某因无法出具离职证明未能入职新单位。同年12月,另一家幼儿园给刘某发送了录用通知,刘某再次因无离职证明无法入职。

当时正值疫情期间,找工作非常困难,而刘某仅仅因没有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失去两次难得的就业机会。由于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没法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刘某逐渐产生了抑郁症状。

2022年4月13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单位的经济损失9.1万元。同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00元。

仲裁阶段,职工索赔未得到支持

刘某系农村户籍,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朋友告诉她可以到工会申请法律援助。于是,她就近来到丰台区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合格,工会组织指派专业律师饶勇作为她的委托代理人,帮助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饶勇律师与刘某交谈时了解到,刘某与某区幼儿园的负责人主要通过微信沟通,双方对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等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此后,该负责人告知刘某办理入职需要提供的资料,要求她带着列明材料办理入职手续。刘某仔细看过入职所需材料后,如实告知该负责人其缺少离职证明,并询问没有离职证明能否办理入职。该负责人明确答复:“必须持离职证明才能办理入职。”事已至此,刘某只得放弃入职某区幼儿园的机会。

另外,刘某告诉饶勇律师,她与另一家幼儿园人事经理的沟通也是通过微信进行的,相互发送的文件资料均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不过,该幼儿园也要求她入职时必须提供离职证明。

然而,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辩称其早已为刘某开具了离职证明,而刘某因为个人原因一直未领取。经审理,仲裁机构认为,刘某提供的录取通知和微信聊天记录等均属电子证据,而这些证据存在不稳定性。在刘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因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单位的情况下,裁决公司为刘某出具离职证明,驳回了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招聘单位出庭作证,坐实公司未尽义务致损事实

仲裁之后,刘某诉至一审法院。饶勇律师重新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并提出尽可能让当时打算招录刘某入职的单位出庭作证。经过律师与刘某的努力,某区幼儿园同意出庭为刘某作证。

庭审时,公司主张其不应当向刘某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经济损失。理由有四:一是公司从未恶意不为刘某出具离职证明。二是在公司从未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况下,刘某恶意主张其损失并扩大损失。三是刘某的入离职实际情况与开具离职证明与否无关。四是刘某的抑郁等情形与离职证明的开具与否无关。

某区幼儿园负责人出庭作证时,详细说明了刘某当时未能办理入职的具体情况。尽管公司百般辩解,但因证人证言及其提供的微信账号信息等内容与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为刘某出具离职证明,同时需赔偿因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刘某无法入职新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模律师说法

无论劳动者因何离职,单位均须出具离职证明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武丽君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而引发的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何种方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劳动者的诉求得到了支持,不仅有效的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提醒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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