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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职业病须从完善治理机制入手

 

只有完善顶层设计,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多措并举,完善治理机制,才能切实提升职业病综合防治水平。

北京市卫健委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市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综合风险评估,并分类实施监督执法。市卫健委要求,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进行分级评估。其中,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确定。同时,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3年开展一次。(6月28日《北京日报》)

所谓的“职业病”其实就是和职业相关联的疾病,也就是特殊的岗位导致的疾病。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在我国,根据2013年的职业病分类目录,具体规定了10个大类和132种职业病,界定职业病必须在这个范围之内。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对于职工生命健康的影响不容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从其发病的普遍性、延续性和隐藏性来衡量,职业病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伤害更值得警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1年颁布以来,先后经过2011年、2016年两次修订,为劳动者筑起一道职业健康“防火墙”,彰显了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高度重视。然而,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新形势,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一方面,职业病防治任重道远,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突出表现为一些用人单位法治意识不够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还不足。部分地区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现实之中,“预防职业病”已被一些企业演绎成了“发放津贴费”。职工获得了津贴,拿到了资金,却依然是在有危害的环境中工作。

全民健康事关全面小康。面对职业病防治的新形势,切实加强职业病工伤预防和保障工作,关乎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改善保障民生、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防患于未然,完善预防机制。对于危害健康的岗位需要技术介入,要进行积极改造,达到健康的标准,不能让职工生活在有害的环境里。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限制危害岗位的招工,危害大不能缓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直到符合健康工作要求了,才能允许生产。另一方面,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主体责任,把预防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加强对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劳动安全、职业病预防方面的监管力度,不但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还要对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督导、问责。对于那些职业病高发、防治不力的地方和机构应该有追责机制。只有完善顶层设计,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多措并举,完善治理机制,才能切实提升职业病综合防治水平。

□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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