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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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拿证未满5年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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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加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
共有产权住房拿证未满5年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

 

本报讯 (记者 盛丽)近日,北京市住建委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到,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

《征求意见稿》所称已购共有产权住房是指购房家庭经过市、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审核(包括通过申请式退租安置获得的),签订购房合同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共有产权住房。

《征求意见稿》提到,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购房家庭因家庭成员(指直系亲属)患大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确需转让房屋产权份额的,产权人应当向房屋原分配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共同签约的代持机构回购。因家庭成员患大病以外原因申请回购的,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区分局、区民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审议,经审议属于确需转让的,出具回购意见予以确认,通过服务平台将回购意见通知代持机构及申请家庭。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征求意见稿》提到,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签约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因离异、死亡、结婚等原因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合同签约人。申请变更签约家庭应符合《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且无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因离异、死亡、结婚等原因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可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受让人应符合《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且无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到,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违规出租等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暂停办理回购和上市手续。解除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或已按第二条完成房屋回购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按照届时规定申请,解除购房合同的或完成回购的共有产权住房不计入购房记录。代持机构回购的共有产权住房继续面向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配售,配售程序参照《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回购的房屋再次配售前,在保持产权份额比例不变的基础上,代持机构应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对回购房屋再次配售价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格再次配售,同一项目房源可每两年评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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