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运输个体户,给自己的5台大货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在1年的交强险期限内,我雇佣的驾驶员李某先后发生了两起交通事故,并撞伤他人。对于第一起事故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了20万元。而对于第二起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其理由是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交强险赔偿额度已经用完。如果再赔偿应当从商业三责险中理赔,不足部分由我自己负责赔偿。
请问:机动车在1年的交强险期限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每一起交通事故的损失都进行赔付?
读者:唐绪文
唐绪文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再对第二起交通事故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负责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上述两个条文中均是说“每次事故”,其包括两层意思:第一,交强险责任限额20万元是一起事故的理赔额度,并非1个保险期内的总额。保险公司对同一保险车辆在交强险期限内发生的多次事故,都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负责理赔,而不能以赔偿额度已经在之前的交通事故中用完为由,拒绝理赔此后的交通事故损失;第二,在保险车辆因一次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情况下,保险车辆驾驶人有责,则各受害者只能共用一个交强险责任限额(20万元)。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