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订立集体合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整体利益,促进劳资双方协调发展,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然而,在实践中却有用人单位对集体合同存在认识误区,甚至将其当作规避法律责任、免签劳动合同的“挡箭牌”,这是十分错误的。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以下案例分4种情形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误区1 集体合同可以代替个人劳动合同
2022年3月,任女士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入职当天,人事部经理告知她公司已经与职工大会签订了集体合同,她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社保等按集体合同执行。前段时间,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解雇部分员工,其中就包括任女士。任女士接受解聘,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公司认为集体合同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因此拒绝了她的要求。随后任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物业公司向任女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评析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订立的合同,作用是建立个人劳动关系。因此,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其区别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订立劳动合同是强制性规范。《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知,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有明确的签订时间要求。如果超时不签,《劳动合同法》第82条对此有惩罚性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种情形还包括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集体合同不能等同于个人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但是,这并不等于集体合同可以代替个人合同。因为,这两种合同有着本质的不同:其一是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二是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与职工一方;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其三是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其四是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由此可见,作为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不能以已订立集体合同就排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当然不能免除其与任女士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误区2
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合同内容
2022年1月,付某等3人作为公司员工推举的代表,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但是,该合同草案事先未经职工讨论通过,合同签订后亦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集体合同执行不久,小陈等5名员工认为公司现行的工时制明显超过法律规定,遂要求公司明确工作时长,如安排员工加班应当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可是,公司认为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不定时延长工作时间是生产任务需要,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
评析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劳动时间、加班工资属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且合同草案须经职工协商议定。《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本案中,集体合同中有关“弹性工时”等有损劳动者利益的部分当属无效。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据此,集体合同的订立要遵循法定程序,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审查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误区3
个人劳动合同效力优于集体合同
2021年初,齐先生入职一家童衣公司从事服装设计工作。期间,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约定:公司所有员工凡工作满1年者,年底时均可发放绩效奖,发放时间为次年1月。2022年1月,齐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当他要求公司支付其上年度绩效奖时被拒绝,理由是他与公司单独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该项约定。为此,齐先生经仲裁后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判令公司向齐先生支付绩效奖。
评析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冲突时,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体现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本案中,齐先生作为公司员工,其待遇依法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误区4
集体劳动合同不可单独解除
2020年6月,小辛所在公司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底,为更好地发挥自身专长,小辛决定辞职赴外地应聘发展,于是向公司提交了辞呈,表明将在1个月后离职。由于小辛是公司的技术骨干,他的辞职申请被公司拒绝。
评析
小辛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未就劳动者解除集体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但是集体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当然适用于集体劳动合同。在此前提下,劳动者解除集体劳动合同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二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的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三是该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存在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六种情形之一的。
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