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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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援助为4位职工讨回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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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与工友争吵猝死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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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3年5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童工与工友争吵猝死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李凤凤向本报反映说,其15岁的女儿辍学后应聘到一家公司。时隔17天,其女儿与工友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出现呼吸急促并晕倒猝死。经检验,其女儿的死亡原因为胸腺淋巴体质。面对她的索赔,公司却一口拒绝,理由是其女儿年幼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其女儿系特异体质,该体质因激动、惊吓或轻微外力作用均有可能猝死,故其死亡原因在于自身体质,更何况外因是其与其他员工争吵。

她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所称李凤凤你女儿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这一点没有错。因为,《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也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李凤凤的女儿只有15岁,当然属于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之列,不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既然如此,是否意味着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呢?非也!因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的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即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不仅违法,且面临着重大法律风险。因此,虽然李凤凤的女儿死于自身疾病,也与工友争吵有关,但这并不能否认公司招用童工的事实,也不能否认是因为工作琐事发生争吵,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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