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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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援助为4位职工讨回欠薪
与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主张无效?
童工与工友争吵猝死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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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短期用工逃避工资支付责任
工会法律援助为4位职工讨回欠薪

邰怡明 绘图
 

“如果没有工会的帮助,这个案子我们早就放弃了。”孙某等4人在拿到二审法院的判决后,第一时间赶到顺义区总工会当面表示感谢。原来,这场历时一年多、经过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孙某等人终于打赢官司并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职工辛勤工作,却拿不到工资

孙某是一家餐饮公司的厨师。工作期间,他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但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之后,公司经理突然以其做菜的口味太咸、经常被客户投诉为由要求孙某离职。

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孙某只要求公司结清当月的工资,但被拒绝。公司这种做法,也让餐厅服务员石某忧心忡忡。

原来,石某入职两个多月,公司既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支付过工资。当她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时,公司或者说没有或者说资金紧张,让她等一等再发。实际上,餐厅每天的流水并不少,没有达到亏损的程度。

同样有这种顾虑的另外两名服务员说,公司之前有过先例,其招聘的服务员只要工作一两个月就被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了。不过,这些职工嫌维权时间长、程序多,没有继续向公司讨要欠薪。

主动寻求工会帮助,积极收集涉案证据

孙某、石某等人咽不下这口气,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就近来到顺义区总工会寻求帮助。正在值班的陈菁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发现他们是典型的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无工资发放记录的“三无职工”。由于他们缺乏法律知识,公司的用工流程不完善且缺乏纸质文件,要想确认他们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比较困难。

陈律师仔细梳理他们与公司的聊天记录,发现其中一位职工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转账发放工资的记录,其他职工也有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过分析,陈律师认为,这些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他们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建议他们继续寻找其他的证据材料,比如工作的照片、工作服等。

同时,陈律师为他们代书了仲裁申请书,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他们支付欠薪、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97217.48元。接下来,陈律师又帮助孙某等人梳理了证据材料,并为他们打印了申请法律援助的资料。

顺义区总工会依规定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上报了此案。经审批,指派陈律师为孙某等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经过一裁两审,职工最终讨回欠薪

仲裁庭审时,公司未出庭。仲裁机构认为,孙某等人提供的证据多是电子证据,未经过公证,且公司也未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将这些证据予以排除。最终,以孙某等人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为由,裁决驳回其请求。

仲裁败诉后,孙某等人非常沮丧。他们认为自己认真工作,公司说不给工资就不给工资,还得打官司讨要。讨要欠薪时自己认真准备证据,公司不出庭就把官司赢了。考虑到诉讼过程比较漫长,自己长期滞留北京若找不到工作生活难以为继,就不想再继续诉讼了。

孙某等人将自己的处境告知了陈律师,陈律师安慰他们:“如果离开北京,在外地不便出庭诉讼时,可以申请线上庭审。举证、与法官沟通等程序,律师可以帮助完成,不用担心诉讼成本。”由此,孙某等人打消了放弃诉讼的念头。

孙某等人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多次联系公司发送传票,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法院告知孙某,如果无法向公司送达传票就不能开庭审理案件。针对此种情况,陈律师与法官联系,告知公司的经营地址,并提出每逢饭点公司法定代表人都会在饭店。法官采纳了这个建议,成功向公司送达了传票。

然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司依旧不出庭。一审法院认为,孙某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未出庭,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工资发放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职工被拖欠工资44663.57元。

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称其未出席一审法院庭审、未提交证据的原因是法官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其扣发涉案职工工资是因为该职工未关闭餐厅天然气阀门导致失火烧伤了其他职工。然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劳模律师说法

职工维权应收集充分有效的证据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金晓莲律师点评:

在很多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都会出现劳动者举证不能的情况,本案也有类似的情形。法院最终确认职工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者一方提供的微信记录、转账记录及视频等证据材料,并且这些证据能与案件的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达到了证明目的。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确认劳动关系呢?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同时还规定,上述凭证中的第1、3、4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首先劳动者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证明,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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