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公司拖欠工资,我们曾起诉要求支付。经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整个公司处在无人负责管理状态。由于被拖欠的工资至今未能兑现,我们心里都比较着急。经过调查,我们得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出资时间为2030年1月1日,其中一部分股东出资尚未到位。
请问:在股东出资期限没有届满的情况下,若股东拒不申请公司破产,我们能否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由其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读者:廖芳芳等7人
廖芳芳等读者:
你们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你们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处在无人负责管理状态。这就意味着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此情况下公司股东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因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条件。此时,若公司股东不申请破产,其必须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你们有权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