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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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劳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法律支持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可要求股东支付欠薪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因情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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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佩戴13年且蕴含情感价值的手表在交通事故中损坏
退休劳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法律支持

 

“我们已经收到了对方依据法院判决支付的案款,老爷子托我谢谢北京市总工会和法律援助律师!”近日,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鲁晶晶接到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杨大爷儿子的电话,转达了杨大爷全家的感谢之情。

原来,老劳模杨大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手表毁损,对方不仅应负事故全责,且对待解决问题的态度也十分恶劣,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特别指派劳模律师为其维权。经审理,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杨大爷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0082.4元。

劳模遭遇车祸,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杨大爷是共和国同龄人,1995年荣获北京市劳动模范称号。2022年4月29日,杨大爷骑自行车外出期间被卢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此次事故造成杨大爷身体受伤,自行车、衣物、手表等损坏。经交警队认定,小轿车司机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卢某陪同杨大爷到医院做了四次检查,医院诊断为:头部损伤,头皮开放性损伤,腰部及腿部多处挫伤。医生建议杨大爷加强营养,在一人陪护下休息三天。卢某支付了这四次检查的医疗费用3204.6元。

过了几天,卢某找到杨大爷,称因担心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请求杨大爷自行进行后续治疗。同时,卢某称其将一次性支付给杨大爷财务损失及后续医疗费用30000元。杨大爷体谅卢某的难处,同意了他的请求。

谁知,卢某此后再也没有主动联系杨大爷。即使杨大爷找他沟通,他的态度也十分恶劣,不仅拒绝兑现此前的承诺,还称杨大爷想要钱就找保险公司,不要再找他。

杨大爷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因缺乏法律知识,就于2022年7月向北京市总工会劳模工作部求助。

具有纪念意义的手表毁损,给退休劳模造成精神损害

北京市总工会接到杨大爷的求助后,第一时间指派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协调法律援助事宜。该中心经研究决定指派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左增信律师承办此案。左律师接受指派后,带领团队成员梅郁律师与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来杨大爷原工作单位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杨大爷退休前一直在公司工作,在工作中处处带头,事事争先。1994年,杨大爷罹患咽喉癌。即使如此,他也没有向疾病低头,做完手术不久便返回工作岗位。由于业绩突出,他被评选为北京市劳动模范。

杨大爷遭遇的交通事故后果不严重,但肇事者卢某的所作所为让他很生气。杨大爷表示要坚持走法律程序,目的不仅是为了赔偿,而是想看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了解到杨大爷的想法后,左律师等与其面谈的人表示,一定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杨大爷称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失。听闻此言,左律师让他详细说明一下具体情况。杨大爷说,因全身心投入工作,他陪伴家人的时间较少。家人为打消他的顾虑,也为了以实际行动表示支持他的工作,在2009年杨大爷生日当天,全家人为他购买了一块机械手表。

杨大爷非常看重这份礼物。他说,这块表让他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和家人无声的支持,也是他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的最大动力之一。收到家人的礼物后,他每天都戴着这块手表。即使在退休后发挥余热的日子里,他依然如此。

发生交通事故后,杨大爷这块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手表被毁损且无法修复,但他仍坚持佩戴这块手表。后来,家人谎称拿去修理才从他手里要了回来。用家人的话说,他们不忍心让这块不能使用的手表给杨大爷带来更多的心理伤害。

左律师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认伤残等级后出现的,而杨大爷没有发生严重身体伤害,确认不了伤残等级,按照常理不能得到这笔赔偿。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被毁损的手表,对于杨大爷来说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此,杨大爷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手表蕴含情感财产双重价值,侵权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左律师团队参与了本案的诉讼庭审活动。庭审过程中,针对杨大爷的几项诉讼请求,卢某表示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自己承担。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应由法院核实相关费用原件予以认定,相关财产损失因没有定损不予认可,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因杨大爷未定残不同意支付。

左律师在向法院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受损物品照片等相关证据的同时,着重论证毁损手表对杨大爷的人身意义。各方在法庭上围绕手表的购买背景、佩戴时间、依赖程度、其毁损是否给杨大爷带来严重精神损害等问题展开数轮辩论。

2023年2月13日,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杨大爷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等各项合理损失。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从杨大爷手表的购买背景、使用期限、与其生活密切、依赖程度以及所承载情感利益角度看,该手表蕴含着情感和财产双重价值,可视为寄托杨大爷特殊人格情感利益的特殊物。

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酌情支付杨大爷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仅于法有据且合情合理,亦有利于抚慰因手表损坏给杨大爷带来的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有利于彰显对生命的尊重和关怀,更能体现对不法加害行为的惩戒。结合被告卢某侵权过错的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判令卢某支付杨大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对此判决,双方均没有上诉。

劳模律师说法

工会法援让退休劳模感受到法律的正义与温度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褚军花点评

这是一份既有正义又有温度的判决。该判决给退休劳模杨大爷解开了心结,既让其感受到了法律的正义,也让其体会到了法律的温度。其委托家人转达自己对北京市总工会及劳模律师的感谢,是对工会和法律援助律师的认可。

本案案件事实简单,卢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理应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对于受损手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部分,法官分析的合法合情合理,真正做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是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承办的第一件服务劳动模范群体的案件,以后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将一如继往地发挥劳模法律服务团的作用,维护更多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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