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赵丽丽向本报咨询说,其所在小区单元有14户业主,经14户业主参与表决,有13户同意加装电梯,只有1户即其本人不同意。她的理由是加装电梯会影响她家采光,甚至存在噪音影响生活的可能。
她想知道自己能否决其他住户的决议吗?
法律分析
赵丽丽不能否决其他住户形成的集体决议。
一方面,《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鉴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对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以提升业主的居住和生活品质,属于改建附属设施范畴,决定了只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赵丽丽所在单元共有14户业主中,有13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无论从参与表决人数还是同意加装人数都超过了对应比例,其自然不能因自己不同意而加以否定。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即尽管加装电梯会影响你家采光,甚至存在噪音影响生活的可能,但如果因为你反对而不予加装,必然不利于方便大家生活,不利于团结互助,即你的阻拦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当然,如果对赵丽丽确有损害,其可以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要求其他业主给予适当补偿。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