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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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迫签“自愿”离职协议可撤销
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 单位应补差吗?
他人承诺代清欠薪 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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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4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 单位应补差吗?

 

读者韩萍萍近日向本报咨询说,她是一家设备公司女职工,其工资由底薪和岗位工资组成,每月能拿到6500元。半年前,她生孩子休了产假,产假期间每月只拿了5500元的工资,而在其他企业工作的姐妹们休产假时的工资与产假前基本持平。经多方打听,她才得知原因。原来是公司为图省事,按照全员月平均工资5500元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由于公司确定的缴费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从而导致其产假期间拿到的工资只有5500元。

她想知道:设备公司应否向她支付差额部分?

法律分析

公司应当补足韩萍萍生育津贴中的差额部分。

韩萍萍在产假期间每月拿到的5500元实际上是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所支付给其个人的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据此,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产假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可能等于、高于或者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本案中,由于设备公司是按照该公司全员月平均工资55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因此,韩萍萍每月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5500元的生育津贴。

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这就确立了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的原则,即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应当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本案中,韩萍萍每月拿到的生育津贴是5500元,低于生育前的每月工资6500元,其差额部分1000元自然应当由设备公司予以补足。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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