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敬老院的负责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敬老院受损严重,该情况经当地新闻媒体报道后,爱心企业积极伸出援助之手,其中,某公司愿意捐赠30万元用于敬老院房屋的修缮。在记者、街道干部的见证下,我代表敬老院与该公司总经理签订了捐赠协议。可是,半个月过去了,敬老院也未收到钱款。于是,我就带着会计找到公司询问,不料总经理说由于其他领导的反对,公司已研究决定取消捐赠计划。
请问:敬老院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捐赠义务?
读者:张福民
张福民读者:
该公司不得擅自取消捐赠计划。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即由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第四,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无论赠与物的权属是否已经转移给受赠人。那么,赠与合同成立甚至在赠与物的权属已经转移后,赠与人还能否反悔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属转移之前,可以无理由的撤销赠与。但是,该条第二款又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就是说,对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当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到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是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
本案中,某公司承诺向敬老院捐赠爱心款项,双方也签订了捐赠协议即赠与合同,而且这种赠与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之后也未出现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此,该公司应当兑现承诺,不得任意反悔。鉴于该公司肆意撕毁捐赠协议,敬老院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该公司履行赠与义务,给付捐赠款项。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