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已经认定为工伤,可以先回家安心过年了。年后,我再回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谢谢您们的帮助!”这是2023年1月职工赵某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打来电话。现在,他正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待结果出来后再与公司商谈经济赔偿等事宜。
农民工工作六天受伤,认定工伤遇到困难
2022年4月10日,赵某经老乡介绍来到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担任木工。由于该建筑公司是工程分包单位,他虽在该单位上班,但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过,在实际工作中,他全面接受该建筑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按照建筑公司的要求,他需每日白天工作9小时,夜间工作3小时,工作时穿着建筑公司统一配发的制服和安全帽。
2022年4月16日,即赵某到建筑公司工作的第6天,他便在工作中意外摔伤,工友将他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期间,建筑公司仅向他转账支付2000元作为补偿。而这些钱,远远不够他在医院治疗伤病的开销。
为此,赵某多次与建筑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被对方强硬拒绝。后来,建筑公司还拒绝支付赵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无奈,赵某想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来解决医药费等问题。可是,他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面临着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工伤难以认定等困难。
工会指派律师援助,及时确定仲裁被申请人
正当赵某一筹莫展之际,有工友推荐他打北京工会职工服务热线12351电话咨询。通过咨询,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建筑公司与他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向他支付被拖欠的六天工资共计3273元。
考虑到自己没有法律知识,为不走弯路,赵某于2022年7月底专门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合格后,该中心指派张博雅律师担任赵某的法律援助律师。
张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与赵某取得联系并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经过了解案件情况,张律师发现赵某在仲裁申请书中将被申请人列错了,不应该将建设项目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均列为被申请人。
经与仲裁员沟通,张律师指导赵某撤回已经提交的仲裁申请。同时,帮助他再次办理了仲裁申请。这一次,被申请人仅仅是项目分包方即某建筑公司。
指导农民工收集证据,劳动关系获得确认
张律师与赵某详细沟通后发现,由于赵某在职时间太短,仅仅入职六天即受工伤,所以,很难找到能够直接证明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经过分析,张律师认为,其工作的着力点应放在千方百计寻找证据,证明赵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这三种情形分别是: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张律师认为,赵某与建筑公司均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事实表明赵某服从建筑公司管理,并按照建筑公司的要求开展有报酬的工作,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再者,赵某从事木工工作,该工作是整个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可是,赵某因入职时间太短不能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直接有利的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张律师结合与赵某的谈话了解到的情况,在要求赵某提供工作服、安全帽的同时,指导他想办法寻找其他在建筑公司工作的证据。通过努力,赵某还真的找到一些这样的证据,如疫情防控期间上下班的测温记录表、安全生产作业证、工地宿舍门牌标识、微信转账记录、工友的证言等。看到这些扎扎实实的证据,以及证据之间存在的相关印证关系,张律师心里有了底。
2022年8月20日,仲裁机构开庭审理本案。建筑公司虽然否认所有对其不利的证据,但在均可辩驳的证据面前不得不低下头。同年9月15日仲裁裁决确认建筑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赵某支付被拖欠工资3273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赵某给张律师打电话,询问下一步该怎么办?张律师告诉他:持仲裁裁决书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待认定工伤结果出来后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有了伤残等级就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相应的待遇应由建筑公司支付,其可以向公司直接索要。
劳模律师说法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应当及时维权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武丽君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责任与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往往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法直接认定工伤并主张相关权益。确认劳动关系,依据相关规定主要围绕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三个方面来认定。
通过本案希望用人单位规范经营,严格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也提醒广大劳动者,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入职后的重点事项,如果单位迟迟不签劳动合同,应当及时维权,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