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3年第一季度,我因为工作业绩差拖了所在部门的后腿,让部门全体成员的奖金泡了汤。部门主管吕某一气之下,让我在水池里泡了6个多小时。期间,即使我饿了想吃点东西,部门主管都不同意。等待体罚结束,我也垮了。因身体不适引发疾病,同事将我送到医院治疗3天才康复。
请问:在部门主管因怕被追究责任早已逃之夭夭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古珍珍
古珍珍读者:
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体罚员工者必须承担三种责任:一是行政责任。只要有体罚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即可以对责任人员给予治安处罚。二是民事责任。如果给员工造成身体伤害或者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便必须给予民事赔偿。三是刑事责任。即必须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其损害后果予以不同的定罪量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员工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员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故意伤害员工身体,构成轻伤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与之对应,吕某对你实施的体罚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鉴于吕某对你实施体罚利用了部门主管的身份,以及彼此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履行职务的性质,故你就赔偿问题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