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晶)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北京市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面向全市卫生专技人才,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制度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机制、结果运用等,实施“大卫生、大健康”职称改革,对不同岗位的卫生人才制定分类分层评价标准。
卫生技术系列是职称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本市卫生行业实际,划分为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研究类五个专业类别。为实现全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归口管理,本市将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4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对应卫生技术系列,研究类(卫生科研和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对应自然科学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实现评价对象范围全覆盖。
对于初、中级职称,列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专业,全部实行以考代评,全国统一组织考试,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对于未列入全国卫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专业,以及全部高级职称专业,采取北京市组织的考试或考评结合的方式开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为打通各类人才发展渠道,本市切实促进卫生专技人员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
本次改革遵循卫生人才成长规律,破除“唯学历”掣肘和“唯论文”一刀切倾向,将临床工作质量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分类分层开展职称评价。制定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中医药、预防医学、基层卫生以及卫生科研、卫生管理研究等9类高级职称基本评价标准,真正实现“干什么评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