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林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0万元,恰巧我身边有此笔现金,我在林某出具借条后就借给了他。现在,借款到期后,林某矢口否认曾有该笔借款,还说我身边不可能随时有那么多现金。
请问:我若持借条到法院起诉林某,能否如愿拿回借款?
读者:田旭
田旭读者: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该规定表明,借贷双方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出借人应当就已将借款提供给对方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在大额尤其是巨额现金交付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人否认已经交付现金,出借人仅凭借据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只有出借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对象达到高度可能性时,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
本案中,在林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必须作出借款未实际发生的合理说明。如果法官认为林某的说明是合理的,那么你就要进一步举证,主要从自己经济能力、财产变动情况、所涉巨额资金的来源或组成、证人证言等方面,提供证据,供法官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果你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令法官采信,那么你就无法打赢这场官司。
由于拿着借条打官司,最终输掉官司的情况并不少见,所以有必要提示人们以下几点:一是在移动支付较为普遍的当下,出借人除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外,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支付方式进行,并留存支付凭证。二是款项用途违法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即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三是要注意法律保护期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因此,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即使诉讼,往往也很难要回借款。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