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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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律师巧妙调解助职工获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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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缺乏证据申请仲裁面临败诉风险
工会律师巧妙调解助职工获足额赔偿

 

在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刘某因缺乏法律知识,在手中证据不充分甚至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贸然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幸亏得到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他才避免了仲裁中可能面临的败诉风险。由于工会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并充分运用调解机制,使职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说:“真是太感谢工会了,让我拿到了应得的赔偿!”

因欠薪,劳动合同期满职工不再续签

2019年4月24日,刘某入职北京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2年4月23日。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一个自然月的工资。

在职期间,公司经常出现不按时发放工资、不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经刘某核实,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共欠付其14个月的工资。

因此,当劳动合同到期时,考虑到公司经常拖欠工资,刘某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

索赔证据不足,职工面临败诉风险

合同终止后,公司拒绝兑付此前拖欠的工资。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离职经济补偿及差旅费等89496元。由于不懂法律,刘某想把事情办得稳妥,就托朋友帮忙。经朋友介绍,他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批,张博雅律师被指定为他的法律援助律师。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刘某取得联系。通过沟通,张律师了解到刘某所在公司的确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遂告知其所主张的工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但是,对于他提出的报销的差旅费及经济补偿金,现有证据不足,不能满足他的要求。

因为,刘某提供的离职证明载明“职工本人提出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本人不同意续签合同,且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合同的,劳动者无法取得经济补偿金。这就使其索赔经济补偿的请求也失去了相应的事实依据。

此外,2021年4月6日至4月11日,刘某按照公司的安排从北京出差至外地,差旅费共计1057元。该项差旅费虽公司领导、财务等签字确认,但始终未向刘某履行报销手续。由于刘某仅能提供差旅报销单,不能提供相应的支出票据,依靠现有证据,其请求存在不能得到支持的法律风险。

工会律师辨法析理,巧妙化解维权难题

张律师结合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在判断出刘某的部分仲裁请求可能存在证据不足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建议他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张律师认为,对于有充分的证据支撑的仲裁请求,建议刘某坚持自己的主张。而对于证据薄弱甚至无事实或法律依据的仲裁请求,建议刘某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各自能够接受的范围内达成共识,友好妥善解决争议。

庭审中,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

张律师认为,公司存在拖欠刘某14个月工资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刘某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此外,刘某也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但公司经常拖欠工资造成其生活困难,不得不选择终止合同。因此,希望公司能按照刘某的请求支付相应金额。

公司辩称,其确实存在欠薪的情况,但并没有欠付14个月。对此,张律师指出:“我们有劳动合同来证明工资标准,也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从入职开始一共发了多长时间的工资,且刘某离职时公司人事对欠付款项与刘某一一进行过核对,欠付14个月的工资是毫无疑问的。即便是扣除每月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和个税,刘某14个月的到手工资也只有7万多元。工资是不能让步的,经济补偿金可以适当退让,希望公司予以考虑。”

张律师说:“刘某毕竟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多时间,各方面表现也不错,能够调解解决最好,希望双方之间的矛盾不要再扩大。”

对于工资部分,公司与人事、财务核实后表示同意支付。

随后,张律师单独向刘某提出索要经济补偿金面临的风险,在这方面可以再让步。同时,告知刘某调解结案在程序上会节省很多的时间,调解书同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公司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此同时,仲裁员也单独与公司进行沟通。最后,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由仲裁委出具调解书,公司向刘某支付各项赔偿88109元。

劳模律师说法

调解结案是减轻诉累的好方式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姜山赫律师点评:

劳动争议内容复杂,涉及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劳动者常因法律知识欠缺、证据意识不足等原因,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陷入困境。针对这种情况,通过调解来化解劳动争议,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仲裁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裁审职能的表现,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需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与生效民事判决书一样,都具有既判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援助律师凭借专业能力,预判风险,积极调处,最终在各方能够接受的范围内达成共识,仲裁委做出调解书,既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诉求,也妥善化解了劳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从另一角度看,调解结案看似让刘某放弃了一小部分的利益,但实际上是最大程度上维护了他的经济利益,同时节约了大量的时间成本。无论怎么看,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争议都是合适的。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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