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张丹丹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但公司就是否续签一直没有表态。她想知道:如果双方决定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谁首先提出?如果公司提出,她不同意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条件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或提高,而劳动者拒绝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并确定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和条件后,应当先向劳动者征询是否同意续订的意见。
至于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最好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续签,最晚也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
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同意的,自然可以形成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虽然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后续事宜,其中包括付清工资、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而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张丹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公司进行交涉。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