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拥有的差评权实至名归,既需要司法及时对以公布个人隐私信息要挟消费者的不良商家果断“亮剑”,更需要典型案例的警示和引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商家因被打“差评”而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应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害抚慰金。(3月23日《工人日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差评权的初衷,旨在通过互联网用户消费后真实反馈形成大数据的统计与展示,反映商品或服务的人气、实力和市场口碑等信息,以帮助消费者更便捷地对是否选购商品或服务作出判断和选择。消费者有了差评权,不仅可以对商家“用脚投票”,也可以倒逼商家诚信经营。这对规范网络交易,营造良好网络消费环境,都大有裨益。
然而,由于差评会影响到商家的口碑和声誉,不少商家总是对其恨之入骨,欲除之而后快。在这起典型案例中,商家因被打了差评,遂无视法律红线,将消费者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公布在微信公众号上,致使张某等人的个人隐私信息暴露无遗,可谓细思极恐。商家如此报复打差评的消费者,自以为聪明绝顶,实则是愚蠢至极,被法院判决构成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一点也不冤。
《民法典》第1032、1033、1034条分别对自然人隐私权不得侵犯的具体情形、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以及公开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等予以了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亦对个人信息作出了解释,第14条则确立了处理个人信息需征得个人同意的原则,全面为个人信息保护织密了“法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无疑应受到这些法律规定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上述规定,这起典型案例中的商家,因被消费者打了差评就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后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属于典型的侵犯个人信息。法院判决商家立即停止侵权、发布致歉声明,并向消费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契合了法理逻辑。这一判决结果,既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依法保护,也是对商家以公布个人隐私信息报复打差评消费者不法行为的当头棒喝,具有鲜明的警示导向意义。
不仅如此,这种判决结果对消费者依法维权也是个风向标。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主流消费模式,给商品或服务打差评已是网络消费的“标配”。商家应顺应网络消费的要求,正确对待差评,而不能对打差评的消费者极尽打压,让消费者在打差评方面噤若寒蝉。
从现实情况看,虽然消费者明知商家报复自己打差评的行为已涉嫌侵权,但因没有维权路径的参照,大多不愿与其较真。司法机关适时发布这类典型案例,在警示商家善待消费者差评、不要玩火自焚的同时,实际上也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范本,消费者完全可以“依葫芦画瓢”地向报复自己的商家说“不”。一旦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形成了风向标,商家再以公布个人隐私信息的方式报复打差评的消费者,必将在法律面前碰得头破血流。
“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确保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拥有的差评权实至名归,既需要司法及时对以公布个人隐私信息要挟消费者的不良商家果断“亮剑”,更需要典型案例的警示和引领。司法机关应再接再厉,常态发布该类典型案例,让其所释放的警示威慑效应,形成指引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风向标,倒逼商家把尊重消费者的差评权作为行动自觉。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