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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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律师指导职工诉原单位终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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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接收职工两个月后即破产
工会律师指导职工诉原单位终获补偿

邰怡明 绘图
 

“感谢工会给予的法律援助!我于2022年10月17日收到了裁决书,没有您们的帮助,靠我自己一人肯定拿不到这么多补偿款!”近日,职工高某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打来电话专门表示感谢。

听从公司安排,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

高某于2019年12月任职一家教育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高某担任采购员一职。2022年6月15日,教育公司要求高某与某科技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教育公司与该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实际办公地点也完全一致,双方系关联公司。

由于领导催得急,高某出于对教育公司的信任,未仔细查看劳动合同内容就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高某发现新签劳动合同中根本没有如何计算连续工龄条款,他也没有收到教育公司给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即使这样,高某继续在原地址办公并从事采购业务,其工作内容、报酬计算等与此前并无不同。高某认为,这样稳定的工作可以一直继续下去,但没想到事情很快就发生了变故。

新单位突然破产,拒绝给付经济补偿

2022年8月20日,高某刚入职两个月便突然收到通知,要求他尽快到科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原来,该科技公司正在申请破产,高某的社保已于2022年8月1日起停缴,科技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

高某找科技公司领导询问原因,对方告知他本单位正在申请破产,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存续状态,停缴社保是因为科技公司办理破产所需要的流程。该领导还说,高某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中关于职工债权的相关规定,待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再申报债权。由于高某与科技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间不足2个月,故对其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高某认为,其对工作兢兢业业,对公司的感情也非常深。对于公司中断其工龄,并以企业系合法破产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做法十分不解,且难以接受。

职工寻求工会帮助,劳动仲裁终获经济补偿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高某起初对自己的遭遇自认倒霉。后来,经朋友提醒,他才知道自己作为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是,对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与公司“打官司”,他一点儿都不了解,先后去过多次仲裁机构,他才勉强填好一份仲裁申请书。经过这一番折腾,他对后面的开庭审理心里更加没底了。

经打听,高某得知北京工会可以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专业律师免费帮助职工打官司。于是,他抱着将信将疑的心态,就近来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寻求帮助。了解到高某的情况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第一时间将案件上报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经审核,工会受理了高某的申请,并指派专业律师杨铭旭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杨律师立即联系了高某。初步了解案情后,杨律师发现高某的仲裁申请请求及准备的证据材料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此外,杨律师发现与高某一起申请仲裁的还有他的两位同事。为便于开展工作,杨律师与高某及其同事建立起微信工作群,通过翻阅3个人的证据,在互相验证有关事实的同时,尽最大可能发现还原了案件的有关细节。

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所掌握案件事实,按照最有利于高某的原则,在征得高某同意的情况下,杨律师调整了高某的仲裁申请请求、重新梳理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整诉求之后,高某的请求变更为教育公司与科技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且由这两家公司对高某应得经济补偿及工资差额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请求科技公司将高某在教育公司的工龄连续计算。

开庭当日,杨律师与高某一起参加了庭审。有了代理律师的陪同,原本慌乱的高某从容了许多。由于庭审进展不太顺利,仲裁员只得耐心促进双方调解,但科技公司态度强硬,一直强调走破产程序,不支付任何费用。

面对科技公司代理人的陈述及列举的证据,杨律师沉着应对,逐一找出其中没有事实支撑的主张。对于对方在事实陈述中不合逻辑的甚至是矛盾的地方,也一一予以回击。不过,考虑到科技公司资不抵债且已申请破产的现实,为规避该公司无力偿付经济补偿的风险,杨律师建议高某变更仲裁请求,只请求教育公司承担债务责任。

因调解无效,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教育公司向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差额共计18812.26元。后经执行,教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由此,高某激动地说:“若没有工会律师的帮助,我拿到经济补偿的时间不仅会更长,得到的补偿数额也会低很多。”

劳模律师说法

通过“换签劳动合同主体”侵害职工权益当休矣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董梅律师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单位的信任以及劳动者欠缺法律知识弱点,企图通过“换签劳动合同主体”的方式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经过仲裁机构的公正审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采取“换签劳动合同主体”的办法变相降低劳动者的工龄,进而减少其各种福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的案件时有发生。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可以要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遭遇此类侵权的劳动者,务必要拿起这个法律武器,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年是新修订《工会法》和《法律援助法》施行一周年。长期以来,北京市总工会及各区总工会为困难职工提供了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彰显了工会的温暖。因此,当劳动者遇到维权难题,可以主动向工会组织反映并得到专业的法律援助。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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