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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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跳广场舞摔伤 能否要求共舞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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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3年3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年人跳广场舞摔伤 能否要求共舞者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70余岁的退休老人。半年前的一个晚上,我在公园跳广场舞时,因自己的鞋子突然脱落,导致我站立不稳而摔倒。共舞者虽然当即拨打了120电话且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我仍因脑出血出现偏瘫。

请问:在个人损失太大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共舞者赔偿?

读者:甘菊香

甘菊香读者:

你不能要求共舞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后果的发生;重大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却违反一般人的应当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与之对应,共舞者的确无需对你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你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参加跳广场有一定风险而参加,属于自甘风险,更何况你之所以摔倒完全是源于你自己的鞋子脱落,而偏瘫又因为脑出血所致。

另一方面,共舞者并无过错。一是共舞者并不希望也没有放任你摔倒、脑出血、偏瘫等损害发生;二是鉴于你穿什么鞋子跳舞,共舞者无法预知和干预,更无从知道你穿的鞋子会在跳舞中出现问题,这就决定了共舞者不存在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问题。更何况在你跌倒之后,共舞者已经采取拨打120电话等措施,尽到了力所能及的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上看,法律需要在受害人权益保护和人们行为自由之间进行平衡,不能因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过分而扩大人们的责任,使得人们因谨小慎微而胆战心惊参与甚至减少社会活动,导致社会活动减缓乃至停滞,影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与之对应,本案也不能过分苛求共舞者的责任。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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