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康丽丽近日向本报咨询说,刘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她所在保险公司基于刘某已投保交强险,而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进行了理赔。可是,当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向刘某追偿对应费用后,法院却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请求。
她想知道:这到底是为什么?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确实不能向刘某追偿已支付的交强险限额内的理赔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22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的情形仅限于上述法定情形。
与之对应,虽然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推卸、逃脱责任而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会导致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但因该行为不在法定可以追偿情形之列,保险公司在作出对应理赔后并不享有追偿权,本案自然也不例外。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