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我们同班的5名同学从职业学校毕业后,为了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便来到LT中介服务公司,与其签订了相关的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依据中介公司的介绍,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求职者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200元;如果超过15日中介公司所介绍的用人单位未能满足求职者要求,求职者可以与中介公司解除合同。可是,LT中介公司向我们介绍的用人单位虽然不少,但要么不适合我们,要么就是用人单位拒绝我们。
过了3个星期后,我们与LT中介服务公司正式终止了服务合同。之后,我们又来到YH中介服务公司寻求用人单位。我们经过仔细考虑,也是出于“先就业再就业”的目的,只好降低了标准。我们5人根据YH中介服务公司的介绍和建议,同时与一家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当我们入职后,LT中介服务公司却找到我们,要求我们向他们支付中介服务的报酬。理由是在其向我们所介绍的工作单位中就有这家制药公司,我们是利用其提供的信息或订约机会,故必须向其支付报酬。
请问:我们根据YH中介服务公司提供的信息就业,还需要向LT中介服务公司支付报酬吗?
读者:小乔
小乔读者:
职业中介服务公司是沟通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的桥梁,对于职业中介服务公司而言,其只负责把劳动者介绍给用人单位,但不对劳动者的劳动负责。《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求职者按照所订立的合同内容,向作为中介人的职业中介服务公司支付相关报酬是其法定义务。
从小乔在咨询时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他们虽然与LT中介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却是在求职未果的情况下,并且符合终止合同要求的情形下,与该公司终止了服务合同,并没有发生违约情形,所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小乔等5位同学入职制药公司是根据YH中介服务公司的介绍和建议。至于LT中介服务公司称小乔等同学入职这家制药公司,是利用了他们提供的信息或订约机会。在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主张的情况下,小乔等同学可以拒绝其请求。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程文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