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公司的文秘,我的上司冯某某肆意向我发送具有性暗示的文字、图片等,我要求公司领导管一管冯某某,可领导说这是“私人问题”,无法管。由于公司撒手不管,以至于冯某某有恃无恐,经常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进行言语挑逗,动作调戏,弄得我看到他的讯息就紧张,见到他就恐惧。我曾听社区普法员说,单位应当建立预防处置性骚扰的机制,履行查处性骚扰的职责。可我的公司至今也未出台这方面的措施。
请问: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处置性骚扰,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读者:邱小云(化名)
邱小云读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因此,女职工在遭遇性骚扰时,单位应当调查处置。当然,受害人也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但是,应当从哪些方面采取合理的预防处置措施?若单位未采取合理的措施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明确,以压实单位的责任。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对合理的预防处置措施作了列举,即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应承担行政责任,即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本案中,冯某某的所作所为已构成性骚扰。你所在公司不仅未出台相关预防处置性骚扰的规定,而且对你的诉求置之不理,显然属于未采取合理的预防处置措施。你可以投诉公司的不作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公司一旦被追究行政责任,势必要向你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