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被算作事假扣工资,休产假被以各种理由扣减工资待遇……职场中,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面临诸多受侵害的风险。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其中,专章规定了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进一步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现实中,女职工遇到问题又该如何依法维权呢?
近日,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权益工作部、法律服务中心与劳动午报社共同评选出“2022年北京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希望通过这些真实的案例,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帮助女职工依法正确高效维权,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用工,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产检被算作事假,公司扣发工资合法吗?
推荐单位: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代理人:
霍金朋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李女士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人事档案管理员。2021年4月,李女士临近分娩,产检更加频繁,有6次请假去产检被公司按事假作了处理,并扣了工资。11月,李女士产假结束,公司单方将她的岗位调整为行政专员,没有给出任何解释。李女士不同意调岗,公司直接以不服从管理为由,与李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工会申请了法律援助。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提出补齐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
案件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李女士因产检被扣发的工资896.55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00元。
案件评析:
实践中,女职工请求支付被克扣的产检工资并不多见。一是因为这部分金额通常不大,很容易被忽略;二是因为部分女职工不了解政策,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本案中,李女士在申请产检时,留存了微信聊天记录、产检证明等证据,有效证明了公司克扣产检工资的事实,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没有重大过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因休产假拒发年终奖,女职工如何维权?
推荐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总工会
调解员:
刘志伟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18年8月入职某公司,约定月工资8900元。2021年,王女士休产假,公司为其申请了生育津贴。按照王女士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公司应发产假工资37973元,但是生育保险只承担了22869元,差额部分公司没有补足。
此外,公司以王女士休过产假,不符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规定为由,拒绝发放王女士2021年的年终奖。王女士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和年终奖被拒绝后,提起劳动仲裁。经双方同意,工会调解员先行进行了调解。了解情况后,工会调解员重点向公司普法说理,指出公司发放年终奖相关规定中的误区,并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
案件结果:
公司同意支付产假工资差额、部分年终奖共计21600元。
案件评析: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重点时期。特别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涉及与生育保险的衔接,成为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点。本案中,公司的制度规定:全年累计休假20天及以上(不含带薪节假),不予发放年终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此可见,对应该公司的相关规定,产假应依法归入“带薪节假”,公司不应以王女士休产假为由拒绝发放王女士的年终奖。
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际,产假工资应该怎么算?
推荐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
调解员:
闫丽丽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董女士2021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实际工作中,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6000元工资通过公司账户发放给董女士,另外还有6000元通过公司关联股东个人账户打给董女士。
因此,董女士实际工资达到12000元/月。2022年,董女士休产假,公司并未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给董女士发放工资,每月仅发放了6000元工资。董女士对此提出异议,经多次沟通无果后,董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工会调解员开展了庭前调解。在充分了解情况和董女士的意愿后,调解员向公司详细介绍了有关法律法规,促使公司同意了董女士的合法诉求。
案件结果:
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公司同意支付董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等合计3.7万余元。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董女士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本案中,董女士有部分工资由个人账户转账。司法实践中,该部分转账是否能被认定为工资标准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建议劳动者注意保留转账记录、转账人与公司的关系等,以证明该部分转账属于工资收入。二是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齐。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本案中,董女士实际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该补足。
企业异地缴纳职工医保,女职工患病如何维权?
推荐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总工会
代理人:
温正 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田女士于2020年11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导购,月工资4000元,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在天津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田女士患病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公司为田女士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按照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进行实时结算。田女士只得通过之前自己缴纳的北京市新农合保险,报销门诊及住院费用。手术后,田女士需要在家休养,公司却要求不准请病假,并拒收病假条。田女士与公司反复沟通,公司还是扣了田女士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田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并向工会寻求帮助。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田女士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田女士的各项请求,裁决公司须补足田女士病假期间工资,按照新农合与北京市职工医保报销差额,补足医疗住院费用及医疗门诊费用。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职工患病期间工资?用人单位为职工异地缴纳医保是否存在问题?现实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异地缴纳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由此给职工带来的损失,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安排在家待岗,女职工工资怎么算?
推荐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
代理人:
韦志阳 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孙大姐是一家保洁公司的保洁员,负责民用飞机机舱的日常清洁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疫情期间,公司与孙大姐协商轮班放假。在公司承诺“过了这阵子”就能基本恢复的情况下,孙大姐暂时同意了这样的安排。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飞机的起降班次明显回升,公司却并没有按照之前的承诺,让孙大姐正常上班。2022年4月,公司安排孙大姐在家待岗,也未支付孙大姐待岗工资。孙大姐向工会寻求帮助,在工会律师的指导下,孙大姐又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在了解孙大姐的意见后,工会律师指导孙大姐向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收集整理工资转账记录、工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权益。
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孙大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待岗工资、加班费等共计5.2万元。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职工待岗工资?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本案中,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计算出孙大姐的工资标准。4月开始,保洁公司安排孙大姐全月在家待岗,应当支付孙大姐正常的工资;从5月开始直到解除劳动合同,保洁公司应当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
(下接第9版)
□本报记者 余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