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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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退休职工 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女职工未提前申请生育 医疗公司扣除奖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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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迎接新生命的到来本应充满甜蜜和喜悦,但总有一些职场女性却为此烦恼。由于女职工怀孕、生育、休产假势必会对工作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期间的她们要么被用人单位扣减工资,要么被逼加班或上夜班,甚至遭遇解雇。面对这些问题,女职工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本文结合相关案例,详细阐释了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案例1】 正常产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公司无权扣工资

王女士是公司质检员。2022年12月底,经医院检查确认其怀孕3周。为了生出一个健康的宝宝,她遵医嘱每月请假做产检2次。但在月终核算工资时,公司竟将其产检时间视为事假,扣发了相应的工资。她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点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根据该规定,女职工正常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但也应当按照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

本案中,王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是其正当权益,所需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公司将其产检请假视为事假并扣发相应的工资于法无据,应予纠正。对于公司的错误做法,王女士应及时提出异议,若无法协调解决,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申请劳动仲裁、起诉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案例2】

劳动强度虽减轻,工资水平不能降

俞某是一名库管员,每天上班时整理物品是一种体力活。她在怀孕几个月后,因身体有诸多不适前往医院就医,医院给她出具了不适宜继续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证明。随后,公司安排她去当接线员,同时将工资由每月6500元降至4500元。俞某认可公司的调岗安排,但不认可降薪决定。那么,公司的做法对吗?

【点评】

公司降低俞某的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也有相同规定。这表明,用人单位应当对“三期”女职工给予充分的照顾,对因“三期”致使工作受到一定影响的,应具有容忍度。在减轻劳动量、调整适宜岗位后或者休产假期间,工资水平应维持不变。

本案中,俞某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如果公司拒不改正错误,俞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3】

“三期”之内合同期满,合同期限自然延续

2020年12月1日,小李入职某公司任客服专员,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小李怀孕,至合同期满时即2022年11月30日,其已怀孕3个多月。但在此时,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小李的劳动合同,而小李想继续在公司做客服或到其他岗位工作。因双方协商未果,小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审理,仲裁机构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小李哺乳期满。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仍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显然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由于小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也认为公司有条件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故裁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请。

【案例4】

劳动时间有特别规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

孙女士在公司一家门店担任副经理职务。根据合同约定,她每周上3个下午班和3个夜班,夜班时间为19时到24时。2022年8月,孙女士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公司将她调至另一家门店,并通知其仍需值夜班。

孙女士认为在哺乳期上夜班有诸多不便,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遂递交辞职书,但收到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时却发现,离职原因被写成“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且公司也拒绝支付给经济补偿金。那么,孙女士该如何是好呢?

【点评】

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法律实行限制性保护。其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9条分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本案中,公司强行安排孙女士在哺乳期上夜班,这属于拒不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孙女士除有权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除上述涉及到的工资待遇保护、解雇保护、劳动合同期限延续保护、劳动时间限制保护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以下诸方面的特殊保护:

岗位禁忌保护。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期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生育休息保护,即享受法定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除国家层面规定的上述产假期外,各省还规定了30天至90天不等的生育奖励产假。

哺乳时间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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