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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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入职仅半年被辞退 合法权益“娘家”来维护
被逼“主动请辞”,职工并非只能忍气吞声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不等于与职工劳动关系『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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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3年3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不等于与职工劳动关系『清零』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与我的劳动合同不仅没有解除,而且让我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同样的工作、领取同样的劳动报酬。期间,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基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好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而公司以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我的劳动关系已经随之消灭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洪莉莉

洪莉莉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即基于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行剥夺企业法人资格,使其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最严厉行政处罚,但由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注销前,仍可以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意味着其主体资格并没有因为吊销营业执照而随之灭失,决定了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虽可以终止,但仍必须履行相应程序。

而本案公司不仅没有注销、没有履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甚至继续违法经营、继续对你用工,自然不能认为彼此的劳动关系已经归于消灭。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还指出:“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公司必须对没有给你办理工伤保险,导致你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赔偿的损害担责。

颜东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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