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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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入职仅半年被辞退 合法权益“娘家”来维护
被逼“主动请辞”,职工并非只能忍气吞声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不等于与职工劳动关系『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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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入职仅半年被辞退 合法权益“娘家”来维护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2022年底,受援人小丽(化名)送上锦旗和感谢信,表达了对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和李昂律师的感激之情。在工会的帮助下,被单位辞退的小丽在两个月内快速解决了劳动争议纠纷,拿到了胜诉裁决书和赔偿款。

新入职,未到半年女大学生被解雇

1998年出生的小丽是一名毕业不久的女大学生,只身一人来到北京,满怀憧憬和理想,希望寻求一份好的工作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2022年3月,小丽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内部运营岗位。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8000元。有了这份工作,就可以在北京立足,小丽非常满意,对待工作兢兢业业,不敢有半点马虎。

在一次客户接待过程中,客户对公司的接待工作表达了一些不满情绪。公司认为后果严重,把责任归咎于小丽。小丽对此感到非常委屈,她认为自己一直兢兢业业的付出,总是第一时间与客户进行对接,并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和过失,客户不满的原因并非由她造成。小丽试图和公司进行解释说明,但公司不予理睬,并认为小丽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2022年10月,公司人事与小丽进行沟通,告知其因为上述原因被公司解雇,从次日起无需再来公司上班,并没收了小丽的办公用品,将小丽踢出办公系统和工作群,移除了小丽的打卡机指纹。虽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仅仅在工作了半年多后,小丽即被公司解雇。小丽无奈,将公司申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年休假工资等24340元。

小丽虽然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认可,但是面对公司一系列的举措,显得无能为力。经人提醒,小丽得知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面对“打官司”,小丽又有些畏惧,一方面对于仲裁的流程和准备事项都不太了解;另一方面对待“打官司”这种事儿,也担心在庭审中会因紧张和情绪激动导致语无伦次。

经过多日的准备,小丽梳理了大量的微信截图、录音形式的证据,并归纳了自己认为的案件要点。但是经过准备之后,非但没有胸有成竹,反而越发感到一头雾水。

找工会,法援律师详查案情帮职工维权

经过几番打听,小丽得知北京市总工会在各个区都有帮助职工打官司提供法律援助的地方。

抱着将信将疑的心态,小丽就近来到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总工会,申请了法律援助。经开区总工会在收到小丽的申请后,依规及时受理了她的案件,同时为她指派了李昂律师作为其援助律师。

李律师在接到指派后,及时联系了小丽,初步沟通了案情后,认为小丽对案件的焦虑情绪无形中给她制造了很多困扰。于是李昂律师约见了小丽,面对面倾听其想法和顾虑,并对小丽提供的大量证据进行了一一讲解。

通过律师耐心的分析和梳理,使得原来繁杂的案情变得简单明了,也使得原来没有头绪的证据变得条理清晰。小丽焦躁、紧张的情绪得到了缓解。

仲裁开庭时,律师为小丽据理力争,积极帮助其应诉答辩。认为单位主张小丽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但却无法举证,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最终,小丽拿到了胜诉裁决,并顺利拿到了单位支付的赔偿金24139元。

感激之情难以言表的小丽在感谢信中写道:“感谢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帮助,感谢‘娘家人’的付出,让身在异乡的打工人切实感受到了踏实和温暖。今后我也要努力帮助他人,将这份大爱传递下去……”

劳模律师说法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杨晓虹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例。单位主张小丽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但却无法举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单位该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即应当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工会法律援助充分发挥了“减压阀”“稳定器”的作用,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工会实实在在地成为了职工的“娘家人”。

协办单位: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本报记者 余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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