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先生向本报咨询说,他是一个建筑工程承包人。由于工地在夜间接连丢失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他们对2名夜间巡视人曲某、兰某分别进行了1000元的罚款。前几天,有一盗贼深夜推着双轮车进入工地偷盗建筑模板,被曲某、兰某逮个正着。他们不仅扣留了小偷的双轮车,还将小偷捆绑起来。经过询问,该小偷承认前几次工地丢失的物资都是他偷的。
到第二天清晨,曲某、兰某提出要小偷赔偿3000元,并让小偷给家里打电话,把钱送过来。40多分钟后,小偷的母亲送来1000元钱,要求放过其儿子,但被拒绝。小偷的母亲见协商不成,便报了案。很快,当地派出所赶到建筑工地,把仍被捆绑着的小偷贾某带走,也随之对曲某、兰某进行立案调查。
于先生想知道:小偷到建筑工地进行盗窃,工地夜巡人员曲某、兰某捉住小偷后既没有打也没有骂,只是让他赔偿损失,为什么还要被立案调查?他们二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律分析
从于先生在咨询中介绍的情况来看,工地工作人员曲某、兰某捉住小偷贾某后擅自关押,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将面临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所谓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由此可以看出,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一旦构成非法拘禁罪,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对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非法拘禁,《民法典》也从民事责任方面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工地工作人员曲某、兰某不仅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还可能对被害人贾某进行民事赔偿。当然,其具体应当受到什么处罚,司法工作人员会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程文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