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拖欠了员工4个月工资,并分别向每位员工出具了欠薪条。请问:我们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及赔偿金?读者:赵琳琳等13人
赵琳琳等读者:
你们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欠薪,但不能直接诉请支付赔偿金。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即你们可以凭借欠薪条诉请法院向公司索要欠薪。
另一方面,《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也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但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在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问题。即要得到加付赔偿金,必须经过劳动监察前置程序。因此,本案应按照这一程序进行办理。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