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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性工作时受伤认定为工伤体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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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性工作时受伤认定为工伤体现公平正义

 

预备性工作作为正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高质量完成正式工作的必要前提。不论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最大程度保护劳动权益的角度考量,劳动者在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后可以算工伤,都是说得通、行得正的道理和法理。

江苏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款明确,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工伤认定工作。(2月1日 中新网)

众所周知,劳动者为能更好完成工作,一般都要做一些预备性的工作。一旦在此过程中受伤,劳动者能否顺利申请工伤认定,也就成了劳动权益保护的焦点。从工伤认定的实践情况看,不少地方人社部门对此多持审慎态度。虽然多数案例诉诸法律后,劳动者的诉求得到了司法支持,但劳动者在此类工伤认定中存在的梗阻仍未得到有效消除。江苏省明确规定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可以算工伤,既解决了此类工伤认定的实务难题,更体现了公平正义,值得充分肯定。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预备性工作作为正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高质量完成正式工作的必要前提。不论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最大程度保护劳动权益的角度考量,劳动者在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后可以算工伤,都是说得通、行得正的道理和法理。

我国《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为劳动者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后的工伤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受制于法条过于原则的掣肘,实践中不少人社部门往往以预备性工作的具体情形不明确为由,拒绝给出正面的工伤认定结论。如此既背离了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权益的立法意图,也对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必须予以纠正。

当然,部分地方人社部门对预备性工作时的工伤认定审慎有余,除预备性工作的具体情形法律未明晰外,还源于对工伤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等法定条件的机械理解。现实中,不少企业都没将预备性工作时间算为正式工作时间,且有些预备性工作有可能不在企业规定的工作岗位上完成,在企业对这类工伤认定有异议的情形下,人社部门更倾向于从严把握认定标准,导致劳动者在申请此类工伤认定方面难遂人愿。

事实上,针对此类情况,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已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做了扩大化解释,明确规定“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属于工伤。

确保劳动者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江苏省出台相关政策,对预备性工作时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扫除了横亘在劳动者申请此类工伤认定方面的实务难题,必将在实践中释放出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预备性工作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法治潜能。期待更多地方对此予以借鉴,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更多预备性工作时的劳动者。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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