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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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红包可能涉及哪些法纪问题?

 

春节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最隆重的传统佳节。在此期间,红包成为不可或缺的存在,不发、不收或者不抢些红包,似乎都称不上过年。其实,无论何种形式的红包,均蕴藏着一定的法律或纪律问题,甚至潜藏着法律风险,稍不小心便会构成违法违纪。对此,以下3个案例作出了详细的法理剖析。

【案例1】 压岁红包虽由家长保管,所有权仍属孩子

2023年春节期间,12岁的小琳收到近8000元的红包。父母动员其上交,可小琳只同意上交一半,另一半由自己支配。父母认为,小孩子手里拿这么多钱容易出事,于是坚持要求小琳全部上交。小琳很不服气:“压岁钱是给我的,父母没有权利收走。”面对女儿的坚持,父母不知如何说服她。

那么,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到底归谁?究竟如何处理才妥当?

【点评】

“恭喜发财,红包拿来。”每逢春节,大人们给孩子压岁红包既是一种习俗,也是一份祝福。对于大人们的这些给予,在法律上应当理解为其对孩子的赠与。既然这些钱属于赠与性质,那么,其所有权自然应归属于孩子。当然,考虑到孩子年龄较小,不能合理支配大笔钱款,将较大数目的压岁钱交由家长掌管,也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民法典》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不过,父母在管理孩子的压岁钱的时候,不得随意处分。只有其纯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为孩子购置生活、学习用品,买保险,为其报名参加兴趣班、夏令营等,才可以动用这些压岁钱。

【案例2】

老板春节发慰问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2023年春节放假前,公司安排王某等员工在春节期间3天加班。1月22日,即大年初一当天,公司老板慰问王某等人时给他们每人发了500元的红包。1月28日,公司按照每月28日发放上月工资的惯例,核发了1月份工资。收到工资条后,王某等人发现公司没有把春节3天的加班工资计算进去,于是找公司询问原因。公司的答复是:正月初一,公司给他们的500元慰问红包就是加班费。

王某认为,公司的解释不正确,但不知错在哪里,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评】

王某等员工放弃春节与家人团聚机会,坚守生产一线,公司理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从性质上讲,“红包”和加班费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给多给少全凭用人单位自愿。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支付。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本案中,公司称其所发红包就是加班费,显然有违法律规定,混淆了“红包”与加班工资的区别。王某等员工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公司坚持自己的错误认识拒付加班费,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该机构责令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当然,其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一争议。

【案例3】

公务员参与抢红包,可能涉嫌违纪违法

周某曾任某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他于2020年1月至2022年2月在某商会副会长徐某建立的微信群里抢红包,共抢得红包12680元。市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接到举报后,对周某立案调查。在查清事实后,对周某作出免去领导职务的处理决定,追缴其违纪所得。

周某的身份是公务员,其因在微信群里抢红包受到处分,究竟违反了什么纪律?

【点评】

有人认为,不过是个百余元的红包嘛,抢着玩而已,其实不然。

微信红包一次最多能发200元,因其数额小,一部分公务员甚至担任领导职务的人便对它丧失了警惕,但是,若积少成多就会出问题。

微信红包的本质不是其数额问题,而是事件性质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因此,党员干部在抢微信红包时,应当首先弄清楚:发红包的人是否与自己存在职务上的关系;红包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红包是否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发红包的人是否想要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做违纪违法的事情。如果抢到红包后,发现该红包数额明显超标,那就必要退还。若退红包遭拒,则应登记上交。

另外,对于“一对一”的专包,党员干部更要小心,不能因收受该红包构成违法违纪。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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