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职工杜女士和同事梁先生结婚后不久孩子出生。此后,杜女士开始全身心抚育孩子,同时照料生病的婆婆。梁先生的脾气不好,经常无缘无故跟杜女士争吵,还出手伤人。有两次警察都出面解决争议并认定梁先生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警告其若再不改正就将给予行政拘留。现在,杜女士想起诉离婚,既要求梁先生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自己还想多分一些财产。不过,她不知道法院是否会支付这些请求?
【说法】
婚姻之路,道阻且长。夫妻须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方能幸福美满,白头偕老。若一方行为不检点、禁不住诱惑,脱离了正轨,那总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包括婚姻、财产等方面的代价。
就本案而言,杜女士的各项诉求,法院是会依法支持的。
首先,法院会支持杜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一方婚内实施家庭暴力则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本案中,由于梁先生对杜女士实施家暴,因此,法院审理时如果杜女士不同意调解,那就必须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其次,杜女士有权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该规定属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有法定的重大过错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通奸、养小三、包二奶、姘居、嫖娼、婚外生子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夫妻双方均有上述重大过错情形,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因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而离婚。如果无过错一方不起诉离婚,则不能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三是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本案中,由于梁先生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重大过错,故作为无过错方的杜女士在离婚时有权要求梁先生给予损害赔偿。
再次,杜女士可以主张多分财产。《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规定在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新确立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据此,杜女士在离婚时主张多分一些财产,法院也会依法支持的。
另外,《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鉴于杜女士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尽了较多义务,所以,她还有权要求梁先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