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不是企业拒绝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挡箭牌。对这种诱导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坚决说“不”。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要常态祭出依法惩戒的利剑,倒逼企业面对严肃的法律责任主动收敛侵权行为。
社会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人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合法吗?新疆阜康市某煤化公司就以“双方协商不再缴纳”为由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最终被法院判决其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1月5日《工人日报》)
平心而论,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当事人郭某罔顾合同约定在工作期间饮酒而被公司辞退,一点也不冤。只不过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不给郭某缴纳社会保险,则侵犯了郭某的合法权益,被法院判决向郭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59007余元,也就自在法理逻辑中。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协商一致”不是企业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挡箭牌,企业不能在这方面任性而为。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是指根据立法,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不给后者缴纳社保,系企业自行免除法定义务,已为法律所不容。
法定义务不能豁免,这是基本法律常识。然而就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实际情况看,不少企业总是绞尽脑汁地给员工做思想工作,让员工对企业不缴纳社保形成“协商一致”的意见,企图藉此规避自身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相关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企业自作聪明地想出“协商一致”歪招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不但因为此举踩踏了法律红线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此举因在实质上剥夺了员工应该享有的社保待遇必然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不少企业以与员工“协商一致”为由不给后者缴纳社保而被判侵权的案例不胜枚举,企业理当打消滥用“协商一致”挡箭牌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歪念。
企业以“协商一致”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个案频发,既凸显了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的不择手段,也折射了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欠缺、相关职能部门对不法企业惩戒不足的尴尬。现实中,一些劳动者面对企业滥用“协商一致”的侵权伎俩既不知晓相关法律规定,更不知道如何维权。尤其是一些职能部门以劳动者“不告不理”为由的不作为,更是助长了不少企业以“协商一致”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嚣张心态,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协商一致”不是企业拒绝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挡箭牌。对这种诱导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坚决说“不”。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要常态祭出依法惩戒的利剑,倒逼企业面对严肃的法律责任主动收敛侵权行为。被“协商一致”忽悠的员工,也要多些维权意识,主动对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企业“用脚投票”。如此,才能双管齐下地以法律的威慑,让企业滥用“协商一致”挡箭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歪念无得逞机会。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