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明确12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清单》要素包括: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依据、处罚依据、适用条件、管理措施、行使层级7个方面,涵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4个监管领域,共12个事项。12个事项具体为: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司法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据了解,上述事项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条件,方可不予行政处罚,并由司法行政机关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